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2004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管理人职责终止:
违反与受托人合同约定的;
利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为其谋取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依法接管的;
被依法取消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资格的;
受托人有证据认为更换投资管理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有关监管部门有充分理由和依据认为更换投资管理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与受托人合同约定的;
利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为其谋取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依法接管的;
被依法取消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资格的;
受托人有证据认为更换投资管理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有关监管部门有充分理由和依据认为更换投资管理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