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2004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市场价值大幅度波动的;

减资、合并、分立、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决定申请破产或被申请破产的;

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的;

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动的;

可能使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价值受到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