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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托管人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托管人,是指接受受托人委托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 第三十三条 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三十四条 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第三十五条 托管人发现投资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立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投资管理人,并及时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托管人职责终止: 第三十七条 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受托人应当在45日内确定新的托管人。 第三十八条 禁止托管人有下列行为: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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