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托管人职责终止:

违反与受托人合同约定的;

利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为其谋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接管的;

被依法取消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

受托人有证据认为更换托管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有关监管部门有充分理由和依据认为更换托管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