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托管人职责终止:
违反与受托人合同约定的;
利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为其谋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接管的;
被依法取消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
受托人有证据认为更换托管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有关监管部门有充分理由和依据认为更换托管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与受托人合同约定的;
利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为其谋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接管的;
被依法取消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
受托人有证据认为更换托管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有关监管部门有充分理由和依据认为更换托管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