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章 托管人 第三十七条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托管人 第三十七条 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受托人应当在45日内确定新的托管人。 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资料,在45日内办理完毕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托管人应当接收并行使相应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