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禁止托管人有下列行为:
托管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与其固有财产混合管理;
托管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与托管的其他财产混合管理;
托管的不同企业年金计划、不同企业年金投资组合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混合管理;
侵占、挪用托管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托管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与其固有财产混合管理;
托管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与托管的其他财产混合管理;
托管的不同企业年金计划、不同企业年金投资组合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混合管理;
侵占、挪用托管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