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安全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以企业年金基金名义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
对所托管的不同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根据受托人指令,向投资管理人分配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负责企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复核、审查和确认投资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财产净值。
根据受托人指令,向受益人发放企业年金待遇。
定期与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核对有关数据。
按照规定监督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定期向受托人报告投资监督情况。
定期向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和财务会计报告;定期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开展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情况的报告。
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活动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自合同终止之日起至少15年。
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