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屏障、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