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章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 第二节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节 第三章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 第二节 核准的程序和时限 第十八条 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通过网络系统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具有关文件。其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的,由其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核准机关提交;投资主… 第十九条 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二十条 项目申请报告可以由投资主体自行编写,也可以由投资主体自主委托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中介服务机构编写。 第二十一条 项目申请报告和附件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核准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核准机关应当商请有关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有关部门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查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二十三条 核准机关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如确有必要,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除项目情况复杂的,评估时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项目情况复杂的,经核准机关同意… 第二十四条 核准机关可以结合有关单位意见、评估意见等,建议投资主体对项目申请报告有关内容进行调整,或要求投资主体对有关情况或材料作进一步澄清、补充。 第二十五条 核准机关应当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项目情况复杂或需要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经核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核准时限,但延长的核准… 第二十六条 核准机关对项目予以核准的条件为: 第二十七条 对符合核准条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予以核准,并向投资主体出具书面核准文件。 第二十八条 项目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违反有关规划或政策、违反有关国际条约或协定、威胁或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核准机关可以不经过征求意见、委托评估等程序,直接作出不予核…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