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核准机关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如确有必要,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除项目情况复杂的,评估时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项目情况复杂的,经核准机关同意,可以延长评估时限,但延长的时限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核准机关应当将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所需的时间告知投资主体。
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
评估费用由核准机关承担,咨询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投资主体任何费用。
核准机关应当将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所需的时间告知投资主体。
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
评估费用由核准机关承担,咨询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投资主体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