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章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 第二节 核准的程序和时限 第二十二条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 第二节 核准的程序和时限 第二十二条 项目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核准机关应当商请有关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有关部门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查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