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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 财政部负责制定国家统一的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各级主管财政机关的主要职责如下: 第七条 母公司的主要职责如下: 第八条 主管财政机关对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的部分管理职能,可以委托给母公司。 第九条 企业合并、分立、转让、中外合资合作、公司制改建等涉及国有资本变动的,应当按以下权限报经批准: 第十条 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重大事项,包括合并、分立、转让、中外合资合作、公司制改建、注册资本变动、重大投融资、对外担保、工资制度、财务预算等,应当由有关业务部门提… 第十一条 企业对于按规定需要报告主管财政机关的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重大事项,以书面形式报送,并附送相关资料。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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