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八条

第八条 主管财政机关对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的部分管理职能,可以委托给母公司。

母公司可向全资子公司或者通过子公司董事会向拥有控制权的子公司委派财务主管或财务总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