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母公司的主要职责如下:

执行国家有关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资本与财务管理办法;

确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体制;

编制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和财务会计报告;

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处置企业各项资产;

按照国家政策确定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

拟订母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依法决定子公司注册资本增加或减少事宜;

拟订子公司资产重组方案,依法审定子公司以下企业的资产重组事项;

实行企业内部资金集中统一管理,依法管理子公司投资、融资事项;

制订企业对外担保管理措施,依法审议子公司及其以下企业对外担保事项;

制订母公司的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依法审定子公司税后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事宜;

组织内部财务考核和评价,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责任;

统一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年度财务预算、申办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审批事项;

按照主管财政机关的规定行使其他有关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