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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资产评估

第六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第七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第八条 企业发生第六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其产权持有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九条 企业产权持有单位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第十条 企业应当向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隐匿或虚报资产。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积极配合资产评估机构开展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其正常执业行为。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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