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产权转让;
资产转让、置换;
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资产涉讼;
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产权转让;
资产转让、置换;
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资产涉讼;
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