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经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

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