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企业产权持有单位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资质条件;
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专业特长;
与企业负责人无经济利益关系;
未向同一经济行为提供审计业务服务。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资质条件;
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专业特长;
与企业负责人无经济利益关系;
未向同一经济行为提供审计业务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