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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二章

第二章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第九条 所出资企业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履行下列职责: 第十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按下列基本条件选择产权交易机构: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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