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所出资企业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履行下列职责: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所属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研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是否有利于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的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的稳定;

研究、审议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决定其他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事项;

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有关国有产权转让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