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制度和办法;

决定或者批准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研究、审议重大产权转让事项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选择确定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

负责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履行本级政府赋予的其他监管职责。

本办法所称所出资企业是指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