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按下列基本条件选择产权交易机构: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政策规定;
履行产权交易机构的职责,严格审查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主体的资格和条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披露产权交易信息,并能够定期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
具备相应的交易场所、信息发布渠道和专业人员,能够满足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需要;
产权交易操作规范,连续3年没有将企业国有产权拆细后连续交易行为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