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06年) 发布机关 财政部 效力 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工薪酬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薪酬包括: 第三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第二章 确认和计量 第四条 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外,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第五条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 第六条 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给予补偿的建议,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 第三章 披露 第七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职工薪酬有关的下列信息: 第八条 因自愿接受裁减建议的职工数量、补偿标准等不确定而产生的或有负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进行披露。 相关版本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14)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