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06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职工薪酬有关的下列信息:
应当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应当为职工缴纳的医疗、养老、失业、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费,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应当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为职工提供的非货币性福利,及其计算依据。
应当支付的因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其他职工薪酬。
应当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应当为职工缴纳的医疗、养老、失业、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费,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应当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为职工提供的非货币性福利,及其计算依据。
应当支付的因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其他职工薪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