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2017年) 第二章 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2017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分类 第五条 企业主要通过出售(包括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下同)而非持续使用一项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收回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其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第六条 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第七条 企业专为转售而取得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在取得日满足“预计出售将在一年内完成”的规定条件,且短期(通常为3个月)内很可能满足持有待售类别的其他划分条件的,企业应… 第八条 因企业无法控制的下列原因之一,导致非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未能在一年内完成,且有充分证据表明企业仍然承诺出售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企业应当继续将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划分… 第九条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不再满足持有待售类别划分条件的,企业不应当继续将其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第十条 企业因出售对子公司的投资等原因导致其丧失对子公司控制权的,无论出售后企业是否保留部分权益性投资,应当在拟出售的对子公司投资满足持有待售类别划分条件时,在母公司个… 第十一条 企业不应当将拟结束使用而非出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