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2017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企业主要通过出售(包括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下同)而非持续使用一项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收回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其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