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2017年) 第六条
第六条 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根据类似交易中出售此类资产或处置组的惯例,在当前状况下即可立即出售;
出售极可能发生,即企业已经就一项出售计划作出决议且获得确定的购买承诺,预计出售将在一年内完成。有关规定要求企业相关权力机构或者监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出售的,应当已经获得批准。
确定的购买承诺,是指企业与其他方签订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购买协议,该协议包含交易价格、时间和足够严厉的违约惩罚等重要条款,使协议出现重大调整或者撤销的可能性极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