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2017年) 第二章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分类 第十条 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2017年) 第十条 第二章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分类 第十条 企业因出售对子公司的投资等原因导致其丧失对子公司控制权的,无论出售后企业是否保留部分权益性投资,应当在拟出售的对子公司投资满足持有待售类别划分条件时,在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将对子公司投资整体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将子公司所有资产和负债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