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2017年) 第四条

第四条 终止经营,是指企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能够单独区分的组成部分,且该组成部分已经处置或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该组成部分代表一项独立的主要业务或一个单独的主要经营地区;

该组成部分是拟对一项独立的主要业务或一个单独的主要经营地区进行处置的一项相关联计划的一部分;

该组成部分是专为转售而取得的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