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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2017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分类、计量和列报,以及终止经营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的分类和列报规定适用于所有非流动资产和处置组。 第三条 本准则的计量规定适用于所有非流动资产,但下列各项的计量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第四条 终止经营,是指企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能够单独区分的组成部分,且该组成部分已经处置或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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