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2017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本准则的计量规定适用于所有非流动资产,但下列各项的计量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采用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计量的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职工薪酬形成的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递延所得税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由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规范的金融资产,适用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
由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规范的保险合同所产生的权利,适用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
处置组包含适用本准则计量规定的非流动资产的,本准则的计量规定适用于整个处置组。处置组中负债的计量适用相关会计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