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2006年)

发布机关 财政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关联方及其交易的信息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企业财务报表中应当披露所有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相关信息。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对于已经包括在合并范围内各企业之间的交易不予披露,但应当披露与合并范围外各关联方…

第二章 关联方

第三条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第四条 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第五条 仅与企业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不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第六条 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

第三章 关联方交易

第七条 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第八条 关联方交易的类型通常包括下列各项:

第四章 披露

第九条 企业无论是否发生关联方交易,均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母公司和子公司有关的下列信息: 第十条 企业与关联方发生关联方交易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该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交易要素至少应当包括: 第十一条 关联方交易应当分别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予以披露。类型相似的关联方交易,在不影响财务报表阅读者正确理解关联方交易对财务报表影响的情况下,可以合并披露。 第十二条 企业只有在提供确凿证据的情况下,才能披露关联方交易是公平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