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2006年) 第四章 披露 第十条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2006年) 第十条 第四章 披露 第十条 企业与关联方发生关联方交易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该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交易要素至少应当包括: 交易的金额。 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条款和条件,以及有关提供或取得担保的信息。 未结算应收项目的坏账准备金额。 定价政策。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