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2006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企业与关联方发生关联方交易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该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交易要素至少应当包括:

交易的金额。

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条款和条件,以及有关提供或取得担保的信息。

未结算应收项目的坏账准备金额。

定价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