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2006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企业无论是否发生关联方交易,均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母公司和子公司有关的下列信息:

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名称。

母公司不是该企业最终控制方的,还应当披露最终控制方名称。

母公司和最终控制方均不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还应当披露母公司之上与其最相近的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母公司名称。

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业务性质、注册地、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股本)及其变化。

母公司对该企业或者该企业对子公司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