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2006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仅与企业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不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与该企业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

与该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

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