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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2006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关联方

第三条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第四条 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第五条 仅与企业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不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第六条 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
第二条 目录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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