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06年) 第四章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0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金融工具确认 第二十四条 企业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应当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第二十五条 金融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终止确认: 第二十六条 金融负债的现时义务全部或部分已经解除的,才能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 第二十七条 企业(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签订协议,以承担新金融负债方式替换现存金融负债,且新金融负债与现存金融负债的合同条款实质上不同的,应当终止确认现存金融负债,并同时确认… 第二十八条 金融负债全部或部分终止确认的,企业应当将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对价(包括转出的非现金资产或承担的新金融负债)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九条 企业回购金融负债一部分的,应当在回购日按照继续确认部分和终止确认部分的相对公允价值,将该金融负债整体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分配给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对价…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