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06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企业(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签订协议,以承担新金融负债方式替换现存金融负债,且新金融负债与现存金融负债的合同条款实质上不同的,应当终止确认现存金融负债,并同时确认新金融负债。
企业对现存金融负债全部或部分的合同条 款作出实质性修改的,应当终止确认现存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同时将修改条 款后的金融负债确认为一项新金融负债。
企业对现存金融负债全部或部分的合同条 款作出实质性修改的,应当终止确认现存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同时将修改条 款后的金融负债确认为一项新金融负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