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06年) 第四章 金融工具确认 第二十九条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06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金融工具确认 第二十九条 企业回购金融负债一部分的,应当在回购日按照继续确认部分和终止确认部分的相对公允价值,将该金融负债整体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分配给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对价(包括转出的非现金资产或承担的新金融负债)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