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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06年)

发布机关 财政部
效力 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补助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第三条 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第四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第二章 确认和计量

第五条 政府补助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第六条 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 第七条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但是,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八条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第九条 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返还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第三章 披露

第十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政府补助有关的下列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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