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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06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确认和计量

第五条 政府补助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第六条 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 第七条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但是,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八条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第九条 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返还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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