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2006年) 第二章 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2006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确认和计量 第四条 企业年金基金应当分别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和净资产进行确认和计量。 第五条 企业年金基金缴费及其运营形成的各项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证券清算款、应收利息、买入返售证券、其他应收款、债券投资、基金投资、股票投资、其他投资等。 第六条 企业年金基金在运营中根据国家规定的投资范围取得的国债、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和企业债、可转换债、投资性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票等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产… 第七条 企业年金基金运营形成的各项负债包括:应付证券清算款、应付受益人待遇、应付受托人管理费、应付托管人管理费、应付投资管理人管理费、应交税金、卖出回购证券款、应付利息… 第八条 企业年金基金运营形成的各项收入包括:存款利息收入、买入返售证券收入、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投资处置收益和其他收入。 第九条 收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认和计量: 第十条 企业年金基金运营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交易费用、受托人管理费、托管人管理费、投资管理人管理费、卖出回购证券支出和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费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认和计量: 第十二条 企业年金基金的净资产,是指企业年金基金的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资产负债表日,应当将当期各项收入和费用结转至净资产。 第十三条 净资产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认和计量: 第三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