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2006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净资产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认和计量:
向企业和职工个人收取的缴费,按照收到的金额增加净资产。
向受益人支付的待遇,按照应付的金额减少净资产。
因职工调入企业而发生的个人账户转入金额,增加净资产。
因职工调离企业而发生的个人账户转出金额,减少净资产。
向企业和职工个人收取的缴费,按照收到的金额增加净资产。
向受益人支付的待遇,按照应付的金额减少净资产。
因职工调入企业而发生的个人账户转入金额,增加净资产。
因职工调离企业而发生的个人账户转出金额,减少净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