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2006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收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认和计量:
存款利息收入,按照本金和适用的利率确定。
买入返售证券收入,在融券期限内按照买入返售证券价款和协议约定的利率确定。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在估值日按照当日投资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即上一估值日投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定。
投资处置收益,在交易日按照卖出投资所取得的价款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定。
风险准备金补亏等其他收入,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确定。
存款利息收入,按照本金和适用的利率确定。
买入返售证券收入,在融券期限内按照买入返售证券价款和协议约定的利率确定。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在估值日按照当日投资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即上一估值日投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定。
投资处置收益,在交易日按照卖出投资所取得的价款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定。
风险准备金补亏等其他收入,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