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200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2006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企业年金基金应当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 委托人、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主体,应当将企业年金基金与其固有资产和其他资产严格区分,确保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 第二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