仿印邮票图案管理办法(2000年)
发布机关
信息产业部
效力
已失效
第一条
为保障邮政通信生产的正常进行,维护邮资凭证的发行秩序,加强仿印邮票图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
第二条
凡仿印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票图案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邮票图案,是指由国家邮政主管部门发行的,具有特定内容画面,有“中国邮政”或者“中国人民邮政”字样和邮政资费面值等邮票基本特征组成的图案,包括邮资信封、…
第四条
国家邮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仿印邮票图案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邮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邮政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省(区、市)内仿印邮票图…
第五条
在纸质材料上原色仿印邮票图案,应当放大或者缩小三分之一以上;放大或者缩小不足三分之一的,必须在邮票图案的右下角或者左下角加印一条明显的斜线,斜线起止于邮票图案两…
第六条
禁止在信封、明信片和邮筒的右上角贴邮票位置仿印邮票图案。
第七条
省级或省级以上出版单位可以仿印邮票图案编辑发行邮票图案出版物。
第八条
仿印邮票图案制作贵金属镶嵌制品、电子出版物等,除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手续外,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九条
仿印邮票图案涉及的版权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要求仿印邮票图案者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须载明以下内容:
第十一条
在非纸质材料上仿印邮票图案,以及原色原大或者放大缩小不足三分之一仿印邮票图案,由省邮政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国家邮政主管部门审批,或者由国家邮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因新闻宣传和传播集邮知识需要,在公开发行的报纸、杂志的正页上仿印邮票图案,可以不办理审批手续,但必须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受理申请后,国家邮政主管部门或省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第十四条
除国家邮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仿印邮票图案制品由省邮政管理部门负责监制。监制的主要职责是:
第十五条
仿印邮票图案制品或者其外包装上须标明下列各项:
第十六条
获准仿印邮票图案的单位须持批准文件与承接印制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印制合同,并在印制前将仿印邮票图案样品送监制部门审签后方可正式生产。
第十七条
获准仿印邮票图案的单位应当在仿印邮票图案制品发行前向审批机关送缴样品存档。
第十八条
获准仿印邮票图案的单位在批文有效期内未进行仿印的,必须报原审批机关备案,并将批准文件退回。
第十九条
获准仿印邮票图案的单位不得转让仿印邮票图案的制作权和发行权。
第二十条
未经国家邮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已发行的邮票图案进行再加工。
第二十一条
借用仿印邮票图案的名义伪造邮票的,由省邮政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数额较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
第二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仿印邮票图案的,由省邮政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省邮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
仿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中国各历史时期的邮票图案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仿印外国邮票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邮票,均应经国家邮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