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违法多收价款计算办法(2001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所列价格违法行为多收价款的计算办法:
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获得的多收价款=〔实际执行价格-政府指导价基准价×(1+浮动幅度的上限)〕×数量;
高于政府定价获得的多收价款=(实际执行价格-政府定价)×数量;
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获得的多收价款=〔实际执行价格-政府指导价基准价×(1+浮动幅度的上限)〕×数量;
擅自制定属于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获得的多收价款=(实际执行价格-政府定价)×数量;
提前执行政府指导价提价规定获得的多收价款=(提价后实际执行价格-提价前的价格)×数量;
提前执行政府定价提价规定获得的多收价款=(提价后的价格-提价前的价格)×数量;
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降价规定获得的多收价款=〔降价前实际执行价格-降价后的政府指导价基准价×(1+浮动幅度的上限)〕×数量;
推迟执行政府定价降价规定获得的多收价款=(降价前的价格-降价后的价格)×数量;
自立项目、自定标准并收费获得的全部金额;
本项是指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了收费项目和标准,并明确规定不得再制定项目和标准,经营者违反规定自立项目、自定标准并收费的行为。
分解收费项目获得的多收价款=(实际收费标准-规定收费的标准)×数量;
重复收费、超出收费范围收费获得的全部金额;
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获得的全部金额;
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获得的全部金额;
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获得的全部金额;
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获得的多收价款=(实际收费标准-实际提供服务应收费标准)×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