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违法多收价款计算办法(2001年)
发布机关
国家计委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明确价格违法多收价款计算办法,依法实施价格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多收价款是指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违反国家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
第三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所列价格违法行为多收价款的计算办法:
第四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所列价格违法行为多收价款的计算办法:
第五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所列价格违法行为多收价款的计算办法:
第六条
经营者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费用获得的多收价款=(实际销售价格-明码标示价格)×数量。
第七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所列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有多收价款的计算办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