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违法多收价款计算办法(2001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所列价格违法行为多收价款的计算办法:
高于政府规定的差价率或者利润率幅度获得的多收价款=经营额×(实际执行的差价率或者利润率-政府规定的差价率或者利润率);
高于规定限价获得的多收价款=(实际执行价格-规定限价)×数量;
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获得的全部金额;
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获得的全部金额。
高于政府规定的差价率或者利润率幅度获得的多收价款=经营额×(实际执行的差价率或者利润率-政府规定的差价率或者利润率);
高于规定限价获得的多收价款=(实际执行价格-规定限价)×数量;
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获得的全部金额;
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获得的全部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