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4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

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

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的;

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

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

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